为防止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辖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镇市人民政府
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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