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曹妃甸水域将正式实施《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河北海事局牛国旗副局长表示,新版“两制”将在降低海上事故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通航环境,减少海上险情的发生,打造曹妃甸水域的海上“高速公路”。
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是海上交通繁忙、复杂区域的重要通航管理手段。此次在曹妃甸水域实行的船舶定线制,是以提高通行效率和减少事故为目的的分道通航制,类似于高速公路上中间有隔离带、两侧有“双向车道”;而船舶报告制是用于交换船舶动态信息和提供搜救的行动准则,类似于飞行员都要按照报告要求向塔台报告飞机动态,获准后起飞或降落。
据介绍,旧版“两制”于年12月1日实施以来,曹妃甸定线制水域内始终保持零事故。然而近年来,随着航经该海域的船舶数量大幅增加,旧版“两制”已无法满足该海域管理需求。此次实施的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取消了原版的第三分道通航制,在原位置增加了一条推荐航路。调整后的定线制由两个分航道制、一个警戒区和一条推荐航路组成,更加符合该海域的航行习惯,并对船舶交通流进行分隔,能够进一步降低船舶的通航风险;新版报告制则简化了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过境船舶和目的港为曹妃甸港的船舶的报告内容,大幅减少值班船员工作量。
曹妃甸水域是渤海西部水上交通流最为密集的区域,被喻为“黄金水道”。新版“两制”将进一步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增强水域和航路使用效益,在服务国家战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先行作用。
附件1
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
1.参考海图、坐标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海图图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图号。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
2.定线制的范围
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由第一分道通航制、第二分道通航制、推荐航路和一个警戒区组成。
2.1第一分道通航制
第一分道通航制由分隔带和通航分道组成。
1)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10海里,宽0.5海里的水域:
X2:38°47\59.40″N/°45\11.40″E;
X4:38°49\24.60″N/°32\31.80″E。
2)通航分道
(1)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D:38°49\13.80″N/°45\25.20″E;
C:38°50\38.40″N/°32\45.00″E。
(2)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A:38°46\45.00″N/°44\57.60″E;
B:38°48\09.60″N/°32\18.00″E。
(3)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
的水域,长10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真航向)。
(4)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
的水域,长10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真航向)。
2.2第二分道通航制
第二分道通航制由分隔带和通航分道组成。
1)分隔带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5海里,宽0.5
海里的水域:
X3:38°49\57.60″N/°27\29.10″E;
X1:38°50\39.00″N/°21\07.20″E。
2)通航分道
(1)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H:38°51\12.00″N/°27\42.60″E;
G:38°51\53.40″N/°21\20.40″E。
(2)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E:38°48\43.20″N/°27\15.60″E;
F:38°49\24.60″N/°20\54.00″E。
(3)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
的水域,长5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真航向)。
(4)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
的水域,长5海里,宽1海里,船舶主流向为°(真航向)。
2.3推荐航路
1)推荐航路中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L1:38°52\34.15"N/°29\09.27"E;
L2:38°50\55.93"N/°30\07.64"E。
2)船舶驶进曹妃甸港的船舶主流向为°(真航向),船舶驶
出曹妃甸港的船舶主流向为°(真航向)。
2.4警戒区
警戒区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依次围成的水域:
B:38°48\09.60″N/°32\18.00″E;
E:38°48\43.20″N/°27\15.60″E;
H:38°51\12.00″N/°27\42.60″E;
C:38°50\38.40″N/°32\45.00″E。
警戒区为长方形,长4海里,宽2.5海里。
3.特别规定
船舶使用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除应遵守《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章第10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3.1船舶使用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不应穿越通航分道和
分隔带,如需穿越,须先向曹妃甸VTS中心报告。
3.2禁止在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锚泊、捕捞
和养殖。
3.3沿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禁止追越。
3.4直靠和驶出曹妃甸港区一、二港池以及一、二港池之间外侧码头的船舶应按推荐航路标示的推荐交通流向行驶。
3.5船舶使用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应在甚高频(VHF)08
频道守听。
3.6船舶违反本船舶定线制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
3.7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船舶航行监督管理规定由河北
海事局另行发布实施。
4.实施
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交通运输部
年第32号公告公布的《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同时作废。
附件
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示意图
附件2
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适用于下列船舶:
1.1客船;
1.2危险品船舶;
1.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2.相关海图及适用的地理范围
2.1相关海图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海图图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图号。
本报告制各坐标点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
2.2适用的地理范围
本报告制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三条报告线与岸线所围成的水
域:
1)东报告线为东经°55\.00线;
2)西报告线为东经°15\.00线;
3)南报告线为北纬38°43\.00线。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和报告要求
3.1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A.(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报告内容
1)目的港为曹妃甸港区的船舶报告内容
(1)船舶装有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船名、呼号
G上一停靠港
I目的港
O吃水
Q缺陷及限制
DG危险货物
(2)没有配备AIS设备或AIS设备不能使用的船舶应报告以下内容:
A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航向
F航速
G上一停靠港
I目的港
O吃水
Q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危险货物
2)过境船舶报告内容
A船名、呼号
G上一停靠港
1目的港
Q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若适
用)
DG危险货物(若适用)
3.3报告要求
1)驶入本报告制水域的船舶抵达报告线时应按照3.2的要求
报告;
2)驶离本报告制水域的船舶抵达报告线时可仅报告船名;
3)在报告制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类型、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
4.2受理报告机关为曹妃甸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简称“曹妃甸
VTS中心”。
5.呼叫频道和使用的语言
5.1曹妃甸VTS中心呼叫频道为甚高频(VHF)08频道。
5.2报告制所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5.3船舶使用本报告制,应在甚高频(VHF)08频道保持连续守听。
6.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曹妃甸VTS中心依请求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船舶交通、
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7.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曹妃甸VTS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信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及气象传感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曹妃甸VTS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实施
船舶违反本报告制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本规定自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交通运输部
年第32号公告公布的《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同时作废。
附件
曹妃甸水域船舶报告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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