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埃隆马斯克的一箭六十星来了,很多人说美国要搞6G压过中国的5G,不过如此小卫星,肯定是做不了大范围的民用通信的,因为通讯的信号平方反比,功率是不足的,另外还有光瞳、信息熵等多种技术极限限制。但美国公司卫星发射起来,把国际上的太空空间轨道资源都给占用了,才是真正的大问题,在将来的太空竞争当中,美国就会非常的主动。
人类太空技术到了拐点之后,太空的商业化活动,关键门槛不是发射的费用和发射的收入多少,而是未来世界太空卫星轨道的拥挤和稀缺!一颗卫星的发射可能越来越白菜价,但卫星的轨道却越来越难以取得,这些小卫星的发射,背后就是各国赛跑一样的对轨道资源的抢占。谁占用了轨道,谁有轨道给你发射才是更关键,抢先发射占用轨道,是新一轮技术革命之下的太空资产的瓜分。
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日用一枚“猎鹰9”火箭将首批60颗“星链”卫星“打包”送入太空,太空探索技术公司在一份声明中说,“星链”的构建将采取快速迭代方式,相比去年月发射的两颗测试卫星,新发射卫星尺寸更小,通信能力更强。“星链”网络有颗卫星将部署在地球上空千米处的近地轨道。年4月初,亚马逊提出“柯伊伯项目”,计划将6颗卫星送入近地轨道,为北纬56度到南纬56度之间区域提供宽带网络服务,而全球超过九成人口居住在这一区域。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是国际公法的,但私人卫星的背后却是国际私法关系,是另外一套规则,背后如果成为既成事实,马上就是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在谁的手里了。今天,把我前两年写的一篇文章公开发布一下。
《中国需要参与太空商业规则制定》——谈中国火箭商业发射背后的规则争夺本人应中国长征火箭有限公司的邀请,参与了第八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高峰论坛和珠海航展,在关于中国火箭商业发射的“航天事业新动力”分论坛上了解了国际最新的商业航天动态,结合自己的专业,对很多事情深有感触,我们的商业航天,在国际错综复杂的博弈当中,更重要的不光是技术问题,在经济和法律等层面,还有非常残酷的国际丛林博弈,需要引起国家经济界法律界参与的全面系统的战略性研究,需要有长远的国家战略。
从研讨会上,看到商业航天未来大发展的前景,认为世界即将从国家主权航天时代走向全球商业航天时代,航天业也进入到历史跃进的拐点。从本人的法律与经济的专业出发,我认为太空的争夺是带有国家核心利益的,太空本身就是一个空间的概念,新的空间本身就是带来领土的概念的,建立权利的法理关键是一个先占的概念,谁能够先占,谁能够占有太空的空间,谁就有主动权!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都不能依据国家主权要求,或者通过使用或占领,又或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但这个太空全球化是美好的愿景,说是主权和所有权是不能占有,但使用权与之是分离的,则是可以先占的,否则就没有近期菲律宾的吐槽了。
我们前不久就看到菲律宾在申诉的不仅仅是在南海的岛礁,还有中国所谓的占用他们的卫星轨道。菲律宾媒体报道了中国卫星“强行占用”了原属于菲律宾国家资产——两条地球静止轨道的新闻,被菲律宾国内媒体拿出来热炒。据该国媒体称,中国卫星不仅霸占了原属于菲律宾的珍贵卫星轨道资源,还让菲律宾没法反击,因为这两条轨道原准备是为菲律宾自己的大容量通讯卫星预留的。对卫星轨道占有权的争夺,中国不仅仅是对菲律宾,中国在00年开始抢占发射了新一代北斗导航卫星,不仅抢占了美俄之后最重要的导航卫星频段,还让欧洲国家的“伽利略”导航卫星不得不使用与中国相同的频率,由于中国的先占权利,给我们的国际博弈带来的巨大的主动权。
关于空间轨道权力的争夺,国际上是有国际规则的。国际法上关于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分配的规则,是指导各国争取这一资源的重要工具。我们抢先占用对菲律宾最佳位置的轨道,对菲律宾就是合理的利用了国际规则,中国的做法实际上合法合情合理。目前,国际上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指配机制有两种,分别是协调法和规划法。规划法有赖于国际谈判和条约,而所谓协调法,指的是依据国际电联的频率协调程序进行的卫星网络或卫星资料的提前公布、协调、频率指配的通知和登记,其实质上是一种“先登先占”的分配方式。对太空轨道的规划谈判其实是没有多少实质性成果,发达国家也不愿意与世界各国平等谈判,所以利用自身优势多占资源,在未来可能进行的谈判当中多占筹码是各个大国的选择。在国际协调法下的先占,可不是中国人最先开始和发明的,是西方国家制定的有利自己的一套很不公平的做法。先占规则是西方法理的基础之一,来自于自然法和习惯法。在太空领域,西方规则的逻辑就是,谁有本事发射卫星,谁就先占领和使用轨道,你不能发射卫星,也不是我们造成的,我又没有拦着你不让你发射卫星。而且你发射不了卫星,不是你不能占有轨道资源的借口,因为轨道资源也不可能永远为某个国家留着,此规则背后就造成航天发达国家大量抢占卫星轨道。先占规则是西方大航海时代就确立的规则,他们还把大量非洲澳洲美洲的土著已经画好所有权的土地都给“先占”了,但中国只要是占了,他们就双重标准了,菲律宾的态度就可以看出他背后主子的无理。
在国与国之间,太空的利益巨大,各国在冷战时期就激烈博弈,在博弈下,国际社会产生了《太空法》。太空法是有关于规范人类在太空活动的系列国际法的统称。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作为对其和其公民在外层空间和其他星球上的活动作出规范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法规。涉及太空主权、太空资源、太空环境、太空运输、太空责任、太空军备控制、太空遥感和空间站等。太空法的主体部分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太空委员会颁布的五个国际条约,即《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月球协定》。这五个条约,特别是联合国大会在年1月17日,通过的《外层空间条约》,确立了太空法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外空条约》在年1月7日,在6个国家的代表签署后,并开放给所有会员国签署,于同年的10月10日生效。目前已经由绝大多数会员国签署了,且大多数国家都批准生效了。除这五个主要条约之外,还有《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应遵守的原则》、《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
当今的国际太空法的追根溯源,基本都出自于年和年在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的决议案,以及年通过的“禁止核试验条约”。联合国和平利用太空委员会分别设立了科技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联合国的决案呼吁世界各国在外太空应该友好合作;禁止核试验条约则严格禁止了在外太空实施核试验。而其他的很多法律问题由后来的年外太空公约、8年的航天员协定和年有关于太空责任的条约中进行了解决,联合国在太空国际规则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我们也要注意到现有的国际太空法规基本是建立在上世纪冷战时代,与当今社会已经有所脱节,在信息、网络社会和商业发射崛起的当今,问题可能还有巨大的变化。原来的轨道占用,还是国家之间的行为,但变成商业卫星,则问题更为复杂。国家行为是国际公法来调整的,而商业行为则有国内法和国际私法来约束,是不同的法律规则。联合国在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对私人商业机构的关系,则不是在联合国的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太空行为的商业关系调整规则,下面应当还有激烈的博弈。公法和私法,不同的法律法理规则是不一样的,到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私法,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边界,比如你的绝对权利的领空高度与太空高度的划分,国际上就没有定论。在太空也会有我们的边疆和法域的,如何划分太空权利,是和平环境下全球的新一轮资源瓜分,与人类大航海时代创立海权,瓜分海洋权利一样,未来的太空竞争将成为大国博弈的新舞台。而在美国主导世界的单极世界,美国更愿意的是利用实力的丛林博弈先占,而不是原来制定太空法的各国平等共享,当初各国的平等共享是在冷战巨头均衡下的博弈产物,不是自然而然取得的。在航天领域反霸权,争取到中国的利益和规则话语权,是未来我们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所以我们要更深层次的从简单的行为之外,看到埃隆马斯克发射这么多小卫星的国际经济和法律上的意义,国际主权和权力上的争夺!
这里我们看到在商业环境下,你可以简单的说谁的卫星归谁所有,但在法律层面,所有权归你所有的财产,也是有国家主权属性的。也就是你的所有权是在谁的法律体系下确定的呢?我们知道我们的房子和车子的产权归我所有,但很多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个所有权是有国家属性的,谁给你发的产权证才是问题的关键,谁给你发的产权证,在谁那里司法管辖,由谁来保护你的财产的合法权利。没有背后的国家支持,没有一个物权法的法域的支持,你的所有权是无从谈起的。就如当年美洲的印第安人,各个部落早已经把美洲所有土地的归属划分清楚了,但他们不是西方法域确立的所有权,欧洲殖民者照样可以先占,可以宣布这些土地是无主土地,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这里可不是一些公知描述给我们小清新可以无国家和无政府,人民就能够美好生活的。
太空商业化,所有权是离不开的,对私权是怎样来的,法律基础在哪里,这才是未来航天进入商业时代的关键。依据国际的太空法,世界各国皆认为自身有在外太空行使和平活动的合法权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对外太空或者太空中的某一星球提出自己的主权要求,这样的规定使得各国都能够平等的参与太空的商业开发,但这个平等只不过是机会上的对等,但在实力不同的情况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我们注意到在外空条约当中还有一句话非常关键,就是:“各国也支持航天员和太空载具仍然归属于各国自己管理。”这其实是授予了各国在自己发射的太空飞行器上的法权和管理权,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也是各国订立相关太空法规的基础,也是国际私法的基础。
在航天进入全面商业化时代,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达到某个拐点临界值以后,新技术革命的方向就由技术主导就要进入商业模式主导了,这个时候商业模式和法律规则建设,是比技术更重要的事情。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电视技术刚刚出现的时候,技术是重要的,但最后就是电视的内容更重要,对应到航天就是具体的应用,而这电视模式背后的频道、电视台、播放管理等相关的法律规则,则是整个行业的核心,这在航天对应的就是相关的法权!而电视技术其实一直在快速发展,从显像管到等离子到液晶再到LED等,但相比内容,电视机越来越白菜价。就如现在小卫星和廉价发射服务有井喷的趋势。在这个研讨会上,我们看到的是对技术和成本的